输入事故特征数据

一般 (0-2) 较大 (3-9) 重大 (10-29) 特别重大 (≥30)
一般 (0-9) 较大 (10-49) 重大 (50-99) 特别重大 (≥100)
一般 (<1000万) 较大 (1000万-5000万) 重大 (5000万-1亿) 特别重大 (≥1亿)

勾选后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按标准罚款额的 2倍以上5倍以下 估算罚款区间。

判定事故等级
判定依据/触发指标: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区间:
法定标准区间
实际处罚估算

最新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与处罚金额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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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级 人员伤亡判定标准 (满足其一) 直接经济损失 责任单位罚款标准 情节严重罚款 (2-5倍) 主要负责人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 ≥ 30人
或 重伤 ≥ 100人
≥ 1 亿元 1000万 - 2000万元 2000万 - 1亿元 年收入 100%
重大事故
10人 ≤ 死亡 < 30人
或 50人 ≤ 重伤 < 100人
5000万 - 1亿元 200万 - 1000万元 400万 - 5000万元 年收入 80%
较大事故
3人 ≤ 死亡 < 10人
或 10人 ≤ 重伤 < 50人
1000万 - 5000万元 100万 - 200万元 200万 - 1000万元 年收入 60%
一般事故
死亡 < 3人
且 重伤 < 10人
< 1000万元 30万 - 100万元 60万 - 500万元 年收入 40%
* 注:以上事故分级指标凡包含“以上”的均包括本数,包含“以下”或符合“小于”的均不包括本数。
* 瞒报/迟报/谎报/逃匿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由应急管理部门另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 60%至100% 的罚款,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 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官方数据与法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心处罚条款参考

为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标准。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负责人,其法律责任与事故性质息息相关。根据《安全生产法》,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判定标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设定了明确的分级追责红线。无论是由于隐患排查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触及重大安全事故标准,还是由于日常管理疏忽构成较轻损失,适用一般事故处罚标准,均可在本页面的安全事故处罚标准一览表及智能计算器中查阅对应的罚款幅度,以下为核心法理条款汇总:

第九十五条 【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单位发生事故的罚款标准及从重加倍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主要负责人瞒报、迟报或逃匿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相关刑事责任及两高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安全事故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安全事故分级与处罚的常见问题(FAQ)

1. 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如何判定事故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由相关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安全生产管理缺陷等进行综合认定,判定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中的“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数吗?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例如:“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是指死亡人数大于或等于3人,且小于10人。
3. 判定事故等级时,如果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不在同一级别,怎么判定?
安全事故等级的判定遵循“从重判定”原则。在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这三个指标中,只要有一个指标达到了更高的事故等级,整个事故等级就按照最高的那一级进行判定。例如,造成1人死亡(一般事故)、2人重伤(一般事故),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200万元(较大事故),则该起事故判定为较大事故。
4. 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含哪些费用?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毁坏财产的固定资产价值和流动资产价值的减少,以及因事故导致的直接应急处置与善后费用。主要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医疗、丧葬及抚恤费用,毁坏财产的清理、修复、重置费用等。不包括企业停产损失、订单违约等间接经济损失。
5.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哪些人?实际控制人算吗?
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其他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最高行政领导。根据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实际控制人”(即使未担任法人或总经理)同样被认定为主要负责人,须承担相应的事故法律责任。
6. 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这属于《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主要判定标准包括: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导致伤亡扩大;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冒险作业导致发生事故;事故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舆论或生态环境灾难;以及同一单位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等。
7. 主要负责人迟报、瞒报事故,会被处以拘留吗?由谁执行?
是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主要负责人在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逃匿的,除处以行政罚款外,对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如果涉及伪造、故意破坏现场或毁灭证据,也可能面临刑事拘留。
8. 主要负责人因事故被判处刑罚后,还能继续担任企业高管吗?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则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9. 除了主要负责人,企业的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或员工会面临处罚吗?
是的,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或安全管理员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也将面临行政处罚罚款。对于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的人员及直接造成责任事故的普通职工,将依法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刑事责任。
10. 这个计算器的估算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法律或者处罚依据吗?
不可以。本计算器所显示的判定与罚款计算仅供企事业单位、法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学习、估算和日常合规参考使用。具体的事故等级划分、责任认定和实际罚款金额,必须以法定事故调查组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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