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心处罚条款参考
为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标准。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负责人,其法律责任与事故性质息息相关。根据《安全生产法》,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与重大事故判定标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设定了明确的分级追责红线。无论是由于隐患排查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触及重大安全事故标准,还是由于日常管理疏忽构成较轻损失,适用一般事故处罚标准,均可在本页面的安全事故处罚标准一览表及智能计算器中查阅对应的罚款幅度,以下为核心法理条款汇总:
第九十五条 【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单位发生事故的罚款标准及从重加倍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主要负责人瞒报、迟报或逃匿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相关刑事责任及两高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安全事故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