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事故特征資料

一般 (0-2) 較大 (3-9) 重大 (10-29) 特別重大 (≥30)
一般 (0-9) 較大 (10-49) 重大 (50-99) 特別重大 (≥100)
一般 (<1000萬) 較大 (1000萬-5000萬) 重大 (5000萬-1億) 特別重大 (≥1億)

勾選後將根據《安全生產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按標準罰款額的 2倍以上5倍以下 估算罰款區間。

判定事故等級
判定依據/觸發指標:

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罰款區間:
法定標準區間
實際處罰估算

最新生產安全事故劃分標準與處罰金額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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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級 人員傷亡判定標準 (滿足其一) 直接經濟損失 責任單位罰款標準 情節嚴重罰款 (2-5倍) 主要負責人罰款
特別重大事故
死亡 ≥ 30人
或 重傷 ≥ 100人
≥ 1 億元 1000萬 - 2000萬元 2000萬 - 1億元 年收入 100%
重大事故
10人 ≤ 死亡 < 30人
或 50人 ≤ 重傷 < 100人
5000萬 - 1億元 200萬 - 1000萬元 400萬 - 5000萬元 年收入 80%
較大事故
3人 ≤ 死亡 < 10人
或 10人 ≤ 重傷 < 50人
1000萬 - 5000萬元 100萬 - 200萬元 200萬 - 1000萬元 年收入 60%
一般事故
死亡 < 3人
且 重傷 < 10人
< 1000萬元 30萬 - 100萬元 60萬 - 500萬元 年收入 40%
* 注:以上事故分級指標凡包含「以上」的均包括本數,包含「以下」或符合「小於」的均不包括本數。
* 瞞報/遲報/謊報/逃匿事故的,主要負責人由應急管理部門另處以其上一年年收入 60%至100% 的罰款,逃匿的由公安機關處 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官方資料與法規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核心處罰條款參考

為切實保障安全生產,國家制定了嚴格的安全生產事故罰款標準。對於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和負責人,其法律責任與事故性質息息相關。根據《安全生產法》,針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重大事故判定標準,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設定了明確的分級追責紅線。無論是由於隱患排查不力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觸及重大安全事故標準,還是由於日常管理疏忽構成較輕損失,適用一般事故處罰標準,均可在本頁面的安全事故處罰標準一覽表及智慧計算器中查閱對應的罰款幅度,以下為核心法理條款彙總:

第九十五條 【負責人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的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單位發生事故的罰款標準及從重加倍規定】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承担賠償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主要負責人瞞報、遲報或逃匿的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相關刑事責任及兩高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發生安全事故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安全事故分級與處罰的常見問題(FAQ)

1. 什麼是生產安全事故?如何判定事故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責任由相關調查組根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安全生產管理缺陷等進行综合认定,判定單位及主要負責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安全生產職責。
2. 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中的「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數嗎?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安全事故分級標準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例如:「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是指死亡人數大於或等於3人,且小於10人。
3. 判定事故等級時,如果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不在同一級別,怎麼判定?
安全事故等級的判定遵循「從重判定」原則。在死亡人數、重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這三個指標中,只要有一個指標達到了更高的事故等級,整個事故等級就按照最高的那一級進行判定。例如,造成1人死亡(一般事故)、2人重傷(一般事故),但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200萬元(較大事故),則該起事故判定為較大事故。
4. 什麼是安全生產事故中的「直接經濟損失」?包含哪些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毁壞財產的固定資產價值和流動資產價值的減少,以及因事故導致的直接應急處置與善後費用。主要包括:人身傷亡後支出的醫疗、丧葬及抚恤費用,毁壞財產的清理、修複、重置費用等。不包括企業停產損失、訂單違約等間接經濟損失。
5.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哪些人?實際控制人算嗎?
主要負責人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廠長、經理、矿長以及其他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決策權和指挥權的最高行政領導。根據最新的《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實際控制人」(即使未担任法人或總經理)同樣被认定為主要負責人,須承担相應的事故法律責任。
6. 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處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這屬於《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主要判定標準包括: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導致傷亡擴大;拒不執行停產整顿指令,冒險作業導致發生事故;事故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舆論或生態環境災難;以及同一單位一年內重複發生同類事故等。
7. 主要負責人遲報、瞞報事故,會被處以拘留嗎?由谁執行?
是的。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逃匿的,除處以行政罰款外,對逃匿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如果涉及伪造、故意破壞現場或毀滅證據,也可能面临刑事拘留。
8. 主要負責人因事故被判處刑罰後,还能繼續担任企業高管嗎?
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担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如果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則终身不得担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9. 除了主要負責人,企業的其他安全管理人員或員工會面临處罰嗎?
是的,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或安全管理員未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的,也將面临行政處罰罰款。對於強令冒險違章作業的人員及直接造成責任事故的普通職工,將依法追究「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等刑事責任。
10. 這個計算器的估算結果可以直接作為法律或者處罰依據嗎?
不可以。本計算器所顯示的判定與罰款計算僅供企事業單位、法務人員及管理人員學習、估算和日常合規參考使用。具體的事故等級劃分、責任认定和實際罰款金額,必須以法定事故調查組發布的《事故調查報告》和應急管理部門出具的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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