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很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很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很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一、收费方式
1·学费以期计费,每期收费不超过三个月,学费在开课前收取。
2·学费消耗以实际上课次数为标准,每上一次课扣一次学费每次课为两课时。
3·老师每上一次课务必做好准确考勤,此考勤作为收费和退费的依据。
二、退费办法
1·如学员以某种原因中无法继续在本中心学习时,需向中心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2·在扣除已消耗学费和资料费等相关费用后,一次性及时退还家长。
3·如在办理退费过程有争议,须向送会员接投诉,如仍未解决可直接向上级提出
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
政策出台时间:要求各地于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明确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及具体实施时间。
培训机构人员工资: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