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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并且从事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服务为对象的营利性体育类培训机构。
2.
从事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服务的机构设置需符合《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拟开展的机构应符合《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备案办理流程告知书》中要求,取得体育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已审核,符合设置标准”的《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在登记注册完成后向体育部门提交《备案承诺书》、《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备案书》后取得《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备案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