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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问答中心分类: 培训&考试相关问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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亽甜 回复于 2023-07-12 之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保障学员自主选择教练员等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在教练员管理方面,规定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增加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保障培训教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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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喘女帝 回复于 2023-07-12 之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于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2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并依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于2016年4月21日修正,[1]包括总则、经营许可、教练员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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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色寒 回复于 2023-07-12 之前

一要严格遵守培训工作纪律,严禁旷课、迟到、早退。二是课堂认真听讲,不许喧哗,不允许交头接耳。三是课堂关闭手机,严禁来回走动。四是爱护公共财物,损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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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HENG 回复于 2023-07-12 之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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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赐﹉ 回复于 2023-07-12 之前

为更好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重新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服务质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规定》共7章53条,包含4个附件。明确了驾培业务适用范围和管理责任主体,调整了相关制度设计。一是落实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备案流程及备案信息公示等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培训车型划分,规范驾培机构类别。三是调整培训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证件、许可经营及相关处罚条款内容。四是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以及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的规定。

《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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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心与你 回复于 2023-07-12 之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于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2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并依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于2016年4月21日修正,包括总则、经营许可、教练员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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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随风 回复于 2023-07-12 之前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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