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这部法律在2002年6月29日通过,同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算得上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里“管总”的一部大法。 在它出台之前,虽然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条例,但都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和全面的法律框架。所以,这部法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开始系统化、法治化。
聊起这部法律,就得先看看它出台的背景。时间回到世纪之交,那段时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另一面是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形势相当严峻。根据数据,2002年,也就是这部法诞生的那一年,全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接近14万人。 这个数字背后,是一个个破碎的家庭。显然,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者零散的规章已经不够了,必须有一部根本性的法律来划定底线、明确责任。于是,《安全生产法》应运而生,它的目标很明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这部法律最核心的理念,可以概括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十二个字。 “安全第一”好理解,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人的生命安全是排在第一位的,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去换取经济效益。 “预防为主”是关键,意思是不能等事故发生了再去补救,要把功夫下在平时。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主动去识别风险、排查隐患,从源头上把事故苗头掐掉。而“综合治理”则说明了安全生产不是哪一个人的事,也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立起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那么,责任到底是怎么划分的?这部法律把责任链条拧得非常紧,谁都跑不掉。
首先,它死死抓住了企业这个“牛鼻子”,而且直接点名了“主要负责人”。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这句话分量很重。以前很多老板觉得,我设了安全部门,请了安全员,出了事就是他们的责任。现在不行了,法律告诉你,不管你设了多少副手和部门,你这个“一把手”永远是第一责任人。一旦出了事,首先就要追究你的责任。比如,法律要求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还要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如果这些职责没尽到,导致发生事故,罚款是直接跟你上一年的年收入挂钩的。发生一般事故,罚年收入的40%;较大事故,60%;重大事故,80%。 这种直接和个人收入挂钩的处罚方式,让“第一责任人”这个名头变得沉甸甸的。
但是,只靠老板一个人肯定不行。所以法律接着又提出了一个“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意思是从高管到一线工人,每个岗位的人都要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是什么,并且要签字画押确认。比如,设备部的责任是保证设备完好,操作工的责任是遵守操作规程。这样就把安全责任分解到了每一个人头上,让每个人都成为一道防线。法律还要求,企业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确保这个责任制不是挂在墙上的一张纸,而是能真正落实下去。
说完了企业内部,再看外部监管。这里就不得不提“三个必须”原则,也就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它解决了过去一些部门认为“我只管发展,安全是应急管理部门的事”的推诿问题。现在法律明确了,只要你这个部门对某个行业、某个业务领域有管理职责,那你就必须把安全生产也管起来。比如,交通运输部门不能只管发了多少车、运了多少货,还得管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齐抓共管的局面,堵住了监管的漏洞。
除了宏观的原则,这部法律还规定了很多具体实在的“硬菜”。
比如,钱得到位。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如果因为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都要承担责任。 像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单位这些高危行业,还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人也得专业。法律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等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些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比如电工、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拿到操作资格证书才能干活。
员工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法律赋予了从业人员很多权利,比如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有权对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批评甚至检举;最重要的一条是,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比如,一个工地,负责人为了赶工期,让你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高空作业,你可以明确拒绝。如果企业因此给你降薪或者把你开除,那是违法的。而且,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员工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撤离现场。 这些条款,等于是给了普通劳动者一把保护自己的“尚方宝剑”。
当然,一部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法》也经历了数次修订,其中2014年和2021年的两次修订尤为重要。 2014年的修订,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强化了“三个必须”的监管原则,还引入了“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的企业进行社会公告。
到了2021年的第三次修订,力度更大,也更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这次修订正式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进了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建立这个机制。 同时,处罚力度再次加码,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额度大幅提升。 此外,还关注到了平台经济等新业态,要求这些新兴领域的企业也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 比如外卖平台,就要对骑手的交通安全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另外,还强制要求所有高危行业的企业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利用市场化的手段来分担风险、加强预防。
法律条文可能听起来有些枯燥,但背后的案例却很鲜活。比如,曾有化工厂在处理管道泄漏时,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审批,也没有对员工进行风险告知和培训,结果发生中毒事故,造成多人死亡。 作业的员工都是当地村民,根本不了解伴生的有毒气体有多危险,救援的人也没有佩戴防护设备就盲目施救,导致悲剧扩大。 这就是典型的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后果。 还有一个案例,某化工厂在试生产过程中,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操作人员向地面排放危险物料,最终导致爆炸,十几人死亡。 如果当时的操作人员能够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坚决拒绝这种“强令冒险作业”,或许就能避免惨剧的发生。 这些血的教训反复证明,这部法律的每一个字,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而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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